序號 | 禁止性規(guī)定 |
1 |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、批示指示及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得打折扣、作選擇、搞變通。 |
2 | 學習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,反對表態(tài)多調門高、行動少落實差,決不能把說的當做了、把做了當做成了。 |
3 | 堅決防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,同一事項重復開會,會議內容“長虛空”,能開電視電話會議的不要求集中開大會,省、市開到縣、鄉(xiāng)的會議,市、縣不再作重復部署。 |
4 | 市直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(tǒng)全市性工作會議,每年不超過1次。 |
5 | 嚴禁隨意拔高會議規(guī)格、擴大會議規(guī)模,部署專項業(yè)務工作的電視電話會議、網絡視頻會議時間不超過90分鐘,單項業(yè)務會議領導講話不超過1個小時,大會發(fā)言每人一般不超過8分鐘。(2019年各級各部門會議數要同比減少10%以上) |
6 | 堅決防止以文件落實文件,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,嚴禁提高發(fā)文規(guī)格,未經市委、市政府批準,市直各部門、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下級黨委和政府發(fā)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,市委印發(fā)的政策性文件一般不超過10頁紙。(2019年各級各部門發(fā)文數要同比減少10%以上;市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、市扶貧辦2019年發(fā)文均要比2018年減少50%以上) |
7 | 市直部門不得擅自出臺新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。(2019年市縣對基層督查檢查考核事項均要減少50%以上) |
8 | 市、縣不得自行開展脫貧攻堅專項考核。 |
9 | 未經黨中央、國務院及省委、省政府批準,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,中央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 |
10 | 除中央及省委明確要求的事項外,各級各部門自行提出的留痕事項,原則上一律取消,不得要求單項工作用專門筆記本記錄,不得要求通過微信、QQ、APP等曬工作痕跡。 |
11 | 省級以下手機扶貧APP全部停用,不得重復進行扶貧對象信息采集。 |
12 | 不得隨意要求基層填表報數、層層報材料,不得簡單地將有沒有領導批示、開會發(fā)文等作為工作是否落實的標準,不得簡單地將建立臺賬、機構掛牌、制度上墻、工作筆記、APP打卡簽到等作為工作評價的依據。 |
13 | 不得將設置宣傳標語、宣傳欄、展板等事項納入考核或提出硬性要求。 |
14 | 不得制作高檔大型扶貧展板、作戰(zhàn)圖、畫冊,不得要求掛橫幅、涂標語“村村全覆蓋”。 |
15 | 屬于本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情,決不能一點點小事都層層上報請示,把問題和矛盾層層向上推。 |
16 | 不得把簽訂“責任狀”、設置“一票否決”作為推卸責任的“擋箭牌”,凡是中央未規(guī)定或未經省委、省政府批準的,原則上一律取消。 |
17 | 不能簡單以問責推動工作、等同管理、代替整改,堅決杜絕“一有錯就問責、一問責就動紀”的錯誤傾向。 |
18 | 各級巡察組、專項巡查督查組、檢查考核組一律不得就移交問題線索直接提出具體處理意見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一律不得直接將上級部門交辦意見作為案件定性處理的依據。 |
19 | 市直機關不得以“屬地管理”“任務分解”等名義,變相向縣市區(qū)和下級部門轉移任務、轉嫁責任。 |
20 | 要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,勇于擔責,不能事不關己、高高掛起。 |
21 | 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,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一以貫之,不別出新裁,不另起爐灶。 |
22 | 匯報工作、報送材料、開展整改不得隱藏、遮掩問題,不得編造和提供假業(yè)績、假典型、假數據、假材料、假情況。 |
23 | 不得為迎接督查檢查考核裝修布置、開展突擊性預檢預評估,掩蓋真實情況。 |
24 | 重要情況、突發(fā)性事件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,要第一時間如實上報。 |
25 | 不能急功近利、追求短期政績,不得好大喜功搞“面子工程”“政績工程”,脫離實際上項目。 |
26 | 堅決防止一項工作剛開始就急于總結成績、宣傳典型,把精力放在“材料美化”上。 |
27 | 不得搞數字脫貧、虛假脫貧,確保脫貧結果真實。 |
28 | 聚焦“兩不愁三保障”扶貧目標,不得盲目抬高標準、層層加碼。 |
29 | 堅決反對和防止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,在落實集體決定中擅自改變集體決定,插手干預不屬于自己分管領域或者應該回避的工作事項。 |
30 | 不得搞家長制、“一言堂”、壓制不同意見,嚴禁違反規(guī)定程序亂決策、亂拍板、亂作為。 |
31 | 堅決防止搞浮光掠影、人到心不到的“蜻蜓點水式調研”,防止搞做指示多、虛心求教少的“欽差式調研”,堅決防止搞調研自主性差、喪失主動性的“被調研”,防止搞到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調研多、到情況復雜和矛盾突出的地方調研少的“嫌貧愛富式調研”。 |
32 | 堅決防止庸政懶政怠政、避事避難避責,不擔當、不作為、亂作為、假作為,處置矛盾回避問題、推諉扯皮,接受任務拈輕怕重、挑肥揀瘦,漠視群眾利益和疾苦,“門好進、臉好看、事難辦”。 |